近日,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到国务院《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》(国发[2014]44号)文件,该院黄登林同志被国务院授予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”荣誉称号,黄登林同志系本次表彰活动中广西法院系统唯一的获奖人员。
黄登林,现任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,是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名彝族法官,在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年。1993年到法院工作,2004年5月,到德峨人民法庭负责全庭工作。德峨是苗、彝、仡佬族等特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地,多年来,黄登林在平凡的岗位上,恪尽职守,无私奉献,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。其中2008年至2012年,黄登林主办案件800余件,无一错案或被发回重审、改判。2009年所结268件案件中,调撤率99.51%;2010年审结122件,均全部调解结案,案件全部自动履行,实现“无申诉、无执行、无上访”,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民族和睦作出了积极贡献。他先后被评为广西法院“十佳法官”、广西法院“优秀调解能手”、广西法院“先进个人”和广西政法系统“百名人民满意政法干警”、“全国优秀法官”、“全国模范法官”、“感动百色十大人物”等荣誉称号。